002無錫市華星公司訴中國華源公司等欠款糾紛案(doc)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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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無錫市華星公司訴華源公司等欠款糾紛案 ((股權出資的效力認定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24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 財產(chǎn),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 理。 案情簡介 被告一中國華源行星動力有限公司(下稱華源行星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由被告 二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與被告三江蘇行星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行星 公司)分別出資7000萬元和3000萬元共同設立。原告無錫市華星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下 稱華星公司)與被告一有長期供銷關系,后者積欠前者貨款175萬余元。1998年6月,被 告二、三與若干案外人共同設立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馬公司),注冊資 本6.4億元,被告二、三均以其各自在被告一中經(jīng)評估及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確認的股權, 分別折價2.3余億元及2千余萬元投入。2001年6月27日,原告對三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被 告一償還欠款及其利息,被告二、三因?qū)⒈桓嬉坏娜孔再Y金(應當為注冊資本。這 是理解上的錯誤,實際上被告二投入新公司的部分,不止其在被告一中的注冊資本,還 包括增值部分)投入凱馬公司,屬于抽逃出資,致使被告一喪失償債能力,應當在其抽 逃資金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的債務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裁判意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一承擔逾期付 款的責任。被告二、三將投入被告一的全部資產(chǎn)投入凱馬公司,屬于抽逃注冊資金的行 為,故在其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二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 上訴人投資凱馬公司的行為,是經(jīng)過國家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批準的,屬于完全合法的行為 ;其二,華源行星公司并未喪失償債能力。事實上,上訴人在將華源行星公司的凈資產(chǎn) 折股投入凱馬公司后,凱馬公司并未對這些資產(chǎn)作過任何形式的處置,它們?nèi)耘f在華源 行星公司的名下并由其實際控制;其三,華源行星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依法應以其全部 法人財產(chǎn)對債務負責,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作為股東單位,不應為其債務直接承擔償付 責任。在二審中,因上訴人未能按期舉證,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二審法 院作為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1] 法理分析 本案對于原告與被告一之間的欠款糾紛的認定和判決,沒有爭議,也不屬于本書平述 的 內(nèi)容,其所涉及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償債責任本身,我們也不予討論。我 們所感興趣的問題是,一審法院認定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在其共同投資設立的華源行 星公司中的股權,作為投資設立新的股份公司——凱馬公司的出資標的是否合法有效。因 此問題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一審法院未予審理,二審訴訟尚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自 然也不能揭示答案。但是,從一審法院將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看作抽逃 出資的行為來看,除了在理解上發(fā)生偏差之外,其主觀意圖顯然是采取否定態(tài)度的。 公司法所規(guī)范的公司事務及公司行為,在公司的設立階段,除了由誰有權投資、擔當 股東之外,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可以用什么進行投資,即公司的出資標的應當如何確定 。在本案中牽涉到的案外問題之一,就是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其各自在華源行星公司 中的股權投入凱馬公司,究竟是屬于合法的出資行為,還是屬于抽逃原公司中出資的非 法行為。本來,假如審理的法官有一定的公司法造詣的話,對此可能不會形成誤判。正 如華源公司上訴理由所稱的那樣,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的股權出資行為,根本不屬于抽 逃出資,更不會對華源行星公司的償債能力產(chǎn)生任何影響。因為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 將其在華源行星公司的股權作為凱馬公司的出資,只是在華源行星公司的原股東華源公 司和行星公司,與其新股東凱馬公司之間,轉(zhuǎn)讓股權這一虛擬資產(chǎn)的權利,并沒有觸動 凱馬公司的有形和無形資產(chǎn),也并不改變?nèi)A源行星公司的資產(chǎn)價值,該股權所代表的公 司所有權仍屬于華源行星公司,其資產(chǎn)狀況沒有任何變化。其結果,只是致使華源行星 公司原來由兩個股東組成的一般的有限公司,變成只有凱馬公司單獨持有的一人公司或 者獨資公司,假如其既不是外商投資企業(yè),也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話,就會面臨依法解 散,或者變更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凱馬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命運。[2]當然,對于我國公司 法上嚴格限制一人公司的政策,學界頗多微詞,與世界各個公司法的普遍趨勢也背道而 馳。[3]不過,那又是本案的題外之義,我們暫且打住。問題是,對于本案債務人的償債 能力并無影響的股權出資行為,有無合法性及合理性。 就股權出資行為合法性問題,不妨看看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該法第24條,有限公 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 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 核實財產(chǎn),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 定辦理。就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還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幾乎完全相同。[4] 可見,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采取的是列舉式,并且毫無擴展的余地。其 中顯然并無股權投資形式。有人認為,公司法在本質(zhì)上屬于強制性法律,應當嚴格執(zhí)行 ,凡是該法沒有列舉的形式,均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標的,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否則 ,公司法的規(guī)定就成了一紙空文。有人反對上述對于公司法的僵化教條式的理解,主張 現(xiàn)行公司法雖然僅列舉了較為成熟的幾種有限的就股東的出資形式,但該條的內(nèi)容并非 強制性規(guī)范,而是任意性規(guī)范中的授權性規(guī)范,并不等于凡是沒有列舉的就一律禁止, 相反,根據(jù)我國的立法原則,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并不禁止的標的,均可以作為公司股 東的出資形式。 當然,我國公司法規(guī)范的兩類公司類型,均是資合性公司,雖然近年我國吁請實行認 可資本制的呼聲日漸高漲,[5]但至少目前仍然在原則上實行法定資本制,這主要出于交 易安全的考量。由于我國公司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公司法理念及意識遠沒有普及,法 制環(huán)境和誠信觀念尚待改進,如何充實公司資本,對于保護債權人,維持正常的交易秩 序至為重要,因此,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也不能毫無規(guī)制。比如,在當今經(jīng)濟學帝國主 義橫行的情況下,經(jīng)濟學上的人力資本理論對法學的侵蝕就不可忽視,主要表現(xiàn)為很多 人為勞務出資張目。這里又涉及到作為公司出資標的特性的界定問題。通常,為了在鼓 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間求得平衡,我們不宜將出資形式僅局限于公司法列舉的 幾種,也不能輕易允許既無法計價、也很難維持、還不可轉(zhuǎn)移的東西作為出資標的,也 即在法律既未明確許可又不明文禁止的有形或者無形物,只要具有出資的合理性,就予 以放行,本案牽涉的股權出資,應當符合這樣的判斷標準的。 其實,類似本案中的股權投資,在國外早就存在,且一度大行其道。美國公司購并市 場中的許多成功案例,如股權置換,實際上就是相互之間的股權出資。我國不少上市公 司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股權出資也是常用的手段。另外,日本為了促進公司重組,振興 長期低迷的股市,適應國內(nèi)外經(jīng)營環(huán)境的變化,在1997年修改壟斷禁止法,對禁止了數(shù) 十年的持股公司予以開禁, 1999年在商法上創(chuàng)設股份交換與股份轉(zhuǎn)移制度,為原有公司創(chuàng)設全資母子公司關系、順 利實施企業(yè)重組戰(zhàn)略、大力發(fā)展企業(yè)集團鋪平了道路。例如一個公司可以通過股份交換 的方式而成為持有另一個公司已發(fā)行全部股份的母公司,從而在當事公司之間建立全資 母子公司關系。依據(jù)日本商法典第352條,因股份交換而成為全資子公司的股東原來所持 有的股份,全部移交給全資母公司,同時通過股份交換而得到全資母公司配售的新股, 從而成為全資母公司的股東。公司實行股份交換的,應當簽訂書面形式的股份交換合同 ,經(jīng)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一個公司可以通過股份轉(zhuǎn)移的方式而設立另一個新的 全資母公司,從而在當事公司之間建立全資母子公司關系。依據(jù)日本商法典第364條的規(guī) 定,因股份轉(zhuǎn)移而成為全資子公司的股東原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zhuǎn)移給新設的全資母 公司,同時得到全資母公司設立時配售的股份,從而成為全資母公司的股東。公司實行 股份轉(zhuǎn)移的,也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6]本案中被告一華源行星公司、被告二 華源公司、被告三行星公司與新設的凱馬公司的關系,就是通過“股份”轉(zhuǎn)移而在華源行 星公司和凱馬公司之間創(chuàng)設全資母子公司關系,只不過有三家公司為有限公司,嚴格而 言, 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是將其在華源行星公司中的股權或者份額轉(zhuǎn)移給新設的凱馬公司, 致使凱馬公司成為華源行星公司的全資母公司,后者成為前者的全資子公司,華源公司 和行星公司同時得到全資母公司即凱馬公司設立時配售的股份,從而成為其股東??梢?,日本的立法實踐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在我國找到了現(xiàn)實性??上В鈬ㄊ遣荒苤?接適用于我國的公司行為的,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進行,外國成功的經(jīng)驗應當予 以借鑒。 我國公司法上未予明確但實際生活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也同樣具有經(jīng)濟上的合理性的出資形 式,例如商號出資、商譽出資、有價證券出資、營業(yè)許可出資、債權包括債轉(zhuǎn)股出資等 ,均可在嚴格程序及完善監(jiān)管措施的前提下,允許作為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 ----------------------- [1] 本資料來源于丁巧仁:《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第381- 38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 本資料來源于丁巧仁:《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第385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 [3] 王天鴻:《一人公司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 [4] 《公司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第6、17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 [5] 張民安:《公司資本主義原則與我國公司法》,《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2期。 [6] 吳建斌:《現(xiàn)代日本商法研究》,第504-506頁,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002無錫市華星公司訴中國華源公司等欠款糾紛案(doc)
002無錫市華星公司訴華源公司等欠款糾紛案 ((股權出資的效力認定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24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 財產(chǎn),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 理。 案情簡介 被告一中國華源行星動力有限公司(下稱華源行星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由被告 二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源公司)與被告三江蘇行星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行星 公司)分別出資7000萬元和3000萬元共同設立。原告無錫市華星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下 稱華星公司)與被告一有長期供銷關系,后者積欠前者貨款175萬余元。1998年6月,被 告二、三與若干案外人共同設立華源凱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馬公司),注冊資 本6.4億元,被告二、三均以其各自在被告一中經(jīng)評估及國有資產(chǎn)管理部門確認的股權, 分別折價2.3余億元及2千余萬元投入。2001年6月27日,原告對三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被 告一償還欠款及其利息,被告二、三因?qū)⒈桓嬉坏娜孔再Y金(應當為注冊資本。這 是理解上的錯誤,實際上被告二投入新公司的部分,不止其在被告一中的注冊資本,還 包括增值部分)投入凱馬公司,屬于抽逃出資,致使被告一喪失償債能力,應當在其抽 逃資金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的債務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裁判意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一承擔逾期付 款的責任。被告二、三將投入被告一的全部資產(chǎn)投入凱馬公司,屬于抽逃注冊資金的行 為,故在其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nèi)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二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 上訴人投資凱馬公司的行為,是經(jīng)過國家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批準的,屬于完全合法的行為 ;其二,華源行星公司并未喪失償債能力。事實上,上訴人在將華源行星公司的凈資產(chǎn) 折股投入凱馬公司后,凱馬公司并未對這些資產(chǎn)作過任何形式的處置,它們?nèi)耘f在華源 行星公司的名下并由其實際控制;其三,華源行星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依法應以其全部 法人財產(chǎn)對債務負責,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作為股東單位,不應為其債務直接承擔償付 責任。在二審中,因上訴人未能按期舉證,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二審法 院作為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1] 法理分析 本案對于原告與被告一之間的欠款糾紛的認定和判決,沒有爭議,也不屬于本書平述 的 內(nèi)容,其所涉及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償債責任本身,我們也不予討論。我 們所感興趣的問題是,一審法院認定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在其共同投資設立的華源行 星公司中的股權,作為投資設立新的股份公司——凱馬公司的出資標的是否合法有效。因 此問題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一審法院未予審理,二審訴訟尚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自 然也不能揭示答案。但是,從一審法院將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的股權投資行為看作抽逃 出資的行為來看,除了在理解上發(fā)生偏差之外,其主觀意圖顯然是采取否定態(tài)度的。 公司法所規(guī)范的公司事務及公司行為,在公司的設立階段,除了由誰有權投資、擔當 股東之外,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可以用什么進行投資,即公司的出資標的應當如何確定 。在本案中牽涉到的案外問題之一,就是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其各自在華源行星公司 中的股權投入凱馬公司,究竟是屬于合法的出資行為,還是屬于抽逃原公司中出資的非 法行為。本來,假如審理的法官有一定的公司法造詣的話,對此可能不會形成誤判。正 如華源公司上訴理由所稱的那樣,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的股權出資行為,根本不屬于抽 逃出資,更不會對華源行星公司的償債能力產(chǎn)生任何影響。因為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將 將其在華源行星公司的股權作為凱馬公司的出資,只是在華源行星公司的原股東華源公 司和行星公司,與其新股東凱馬公司之間,轉(zhuǎn)讓股權這一虛擬資產(chǎn)的權利,并沒有觸動 凱馬公司的有形和無形資產(chǎn),也并不改變?nèi)A源行星公司的資產(chǎn)價值,該股權所代表的公 司所有權仍屬于華源行星公司,其資產(chǎn)狀況沒有任何變化。其結果,只是致使華源行星 公司原來由兩個股東組成的一般的有限公司,變成只有凱馬公司單獨持有的一人公司或 者獨資公司,假如其既不是外商投資企業(yè),也不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話,就會面臨依法解 散,或者變更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凱馬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命運。[2]當然,對于我國公司 法上嚴格限制一人公司的政策,學界頗多微詞,與世界各個公司法的普遍趨勢也背道而 馳。[3]不過,那又是本案的題外之義,我們暫且打住。問題是,對于本案債務人的償債 能力并無影響的股權出資行為,有無合法性及合理性。 就股權出資行為合法性問題,不妨看看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該法第24條,有限公 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 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 核實財產(chǎn),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 定辦理。就股份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還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幾乎完全相同。[4] 可見,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采取的是列舉式,并且毫無擴展的余地。其 中顯然并無股權投資形式。有人認為,公司法在本質(zhì)上屬于強制性法律,應當嚴格執(zhí)行 ,凡是該法沒有列舉的形式,均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標的,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否則 ,公司法的規(guī)定就成了一紙空文。有人反對上述對于公司法的僵化教條式的理解,主張 現(xiàn)行公司法雖然僅列舉了較為成熟的幾種有限的就股東的出資形式,但該條的內(nèi)容并非 強制性規(guī)范,而是任意性規(guī)范中的授權性規(guī)范,并不等于凡是沒有列舉的就一律禁止, 相反,根據(jù)我國的立法原則,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并不禁止的標的,均可以作為公司股 東的出資形式。 當然,我國公司法規(guī)范的兩類公司類型,均是資合性公司,雖然近年我國吁請實行認 可資本制的呼聲日漸高漲,[5]但至少目前仍然在原則上實行法定資本制,這主要出于交 易安全的考量。由于我國公司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公司法理念及意識遠沒有普及,法 制環(huán)境和誠信觀念尚待改進,如何充實公司資本,對于保護債權人,維持正常的交易秩 序至為重要,因此,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也不能毫無規(guī)制。比如,在當今經(jīng)濟學帝國主 義橫行的情況下,經(jīng)濟學上的人力資本理論對法學的侵蝕就不可忽視,主要表現(xiàn)為很多 人為勞務出資張目。這里又涉及到作為公司出資標的特性的界定問題。通常,為了在鼓 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間求得平衡,我們不宜將出資形式僅局限于公司法列舉的 幾種,也不能輕易允許既無法計價、也很難維持、還不可轉(zhuǎn)移的東西作為出資標的,也 即在法律既未明確許可又不明文禁止的有形或者無形物,只要具有出資的合理性,就予 以放行,本案牽涉的股權出資,應當符合這樣的判斷標準的。 其實,類似本案中的股權投資,在國外早就存在,且一度大行其道。美國公司購并市 場中的許多成功案例,如股權置換,實際上就是相互之間的股權出資。我國不少上市公 司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股權出資也是常用的手段。另外,日本為了促進公司重組,振興 長期低迷的股市,適應國內(nèi)外經(jīng)營環(huán)境的變化,在1997年修改壟斷禁止法,對禁止了數(shù) 十年的持股公司予以開禁, 1999年在商法上創(chuàng)設股份交換與股份轉(zhuǎn)移制度,為原有公司創(chuàng)設全資母子公司關系、順 利實施企業(yè)重組戰(zhàn)略、大力發(fā)展企業(yè)集團鋪平了道路。例如一個公司可以通過股份交換 的方式而成為持有另一個公司已發(fā)行全部股份的母公司,從而在當事公司之間建立全資 母子公司關系。依據(jù)日本商法典第352條,因股份交換而成為全資子公司的股東原來所持 有的股份,全部移交給全資母公司,同時通過股份交換而得到全資母公司配售的新股, 從而成為全資母公司的股東。公司實行股份交換的,應當簽訂書面形式的股份交換合同 ,經(jīng)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通過。一個公司可以通過股份轉(zhuǎn)移的方式而設立另一個新的 全資母公司,從而在當事公司之間建立全資母子公司關系。依據(jù)日本商法典第364條的規(guī) 定,因股份轉(zhuǎn)移而成為全資子公司的股東原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zhuǎn)移給新設的全資母 公司,同時得到全資母公司設立時配售的股份,從而成為全資母公司的股東。公司實行 股份轉(zhuǎn)移的,也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審議。[6]本案中被告一華源行星公司、被告二 華源公司、被告三行星公司與新設的凱馬公司的關系,就是通過“股份”轉(zhuǎn)移而在華源行 星公司和凱馬公司之間創(chuàng)設全資母子公司關系,只不過有三家公司為有限公司,嚴格而 言, 華源公司和行星公司是將其在華源行星公司中的股權或者份額轉(zhuǎn)移給新設的凱馬公司, 致使凱馬公司成為華源行星公司的全資母公司,后者成為前者的全資子公司,華源公司 和行星公司同時得到全資母公司即凱馬公司設立時配售的股份,從而成為其股東??梢?,日本的立法實踐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在我國找到了現(xiàn)實性??上В鈬ㄊ遣荒苤?接適用于我國的公司行為的,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工作正在進行,外國成功的經(jīng)驗應當予 以借鑒。 我國公司法上未予明確但實際生活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也同樣具有經(jīng)濟上的合理性的出資形 式,例如商號出資、商譽出資、有價證券出資、營業(yè)許可出資、債權包括債轉(zhuǎn)股出資等 ,均可在嚴格程序及完善監(jiān)管措施的前提下,允許作為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 ----------------------- [1] 本資料來源于丁巧仁:《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第381- 38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2] 本資料來源于丁巧仁:《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第385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 [3] 王天鴻:《一人公司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 [4] 《公司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第6、17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版。 [5] 張民安:《公司資本主義原則與我國公司法》,《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2期。 [6] 吳建斌:《現(xiàn)代日本商法研究》,第504-506頁,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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