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審計抽樣(doc)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004-審計抽樣(doc)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抽樣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審計抽樣方法| |,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 | |本準則。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 | |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 | |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與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 | |當運用專業(yè)判斷。 | |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詳細審計,或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 | |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時,不適用本準則。 | | | | 第二章 樣本的設計 | |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 ?。ㄒ唬徲嬆繕?; | | ?。ǘ徲媽ο罂傮w及抽樣單位; | | ?。ㄈ┏闃语L險和非抽樣風險; | | (四)可信賴程度; | | ?。ㄎ澹┛扇萑陶`差; | | ?。╊A期總體誤差; | | ?。ㄆ撸┓謱?; | | (八)其他因素。 | |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審計目標,考慮其所要獲取 | |審計證據的特征及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所采用的審計抽樣方法, | |并據此設計樣本。 | | 第七條 審計對象總體是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結論,擬采用 | |抽樣方法審計的有關會計或其他資料的全部項目。 | | 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時,應保證其相關性和完整性 | |。 | | 第八條 抽樣單位是構成審計對象總體的單位項目。注冊會計 | |師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及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抽樣單位。 | |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不同的要求,運用適當的方法, | |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若干抽樣單位,以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 | |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 |,并著重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 |。 | | 第十一條 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 | |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 | |,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低。 | |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 | |風險: | | ?。ㄒ唬┬刨嚥蛔泔L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沒有充分信賴實 | |際上應予信賴的內部控制的可能性; | | (二)信賴過度風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信 | |賴超過了其實際上可予信賴的可能性。 | |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 | |風險: | | (一)誤拒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 | |上并不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 | ?。ǘ┱`受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 | |際上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 | 第十四條 信賴不足風險與誤拒風險一般導致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 | |額外的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與誤受風險很可能 | |導致注冊會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對此應予以特別關注。 | | 第十五條 非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因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 | |或方法,誤解審計證據等而未能發(fā)現重大誤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 | |應當通過適當的計劃、指導和監(jiān)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樣風險。 | | 第十六條 可信賴程度通常用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對象 | |總體特征的百分比來表示。注冊會計師對可信賴程度要求越高,需 | |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 | 第十七條 可容忍誤差是注冊會計師認為抽樣結果可以達到審 | |計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審計對象總體的最大誤差。注冊會計師應當 | |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可容忍誤差???| |容忍誤差越小,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 | 第十八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 | |不改變對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誤差。 | | 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能夠對某一 | |帳戶余額或經濟業(yè)務分類作出合理評價,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額誤 | |差。 | |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前期審計所發(fā)現的誤差、被審計 | |單位經營業(yè)務和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及分析性復 | |核的結果等,來確定審計對象總體的預期誤差。如果在預期誤差, | |應當選取較大的樣本量。 | | 第二十條 分層是將某一審計對象總體劃分為若干具有相似特 | |征的次級總體的過程。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分層著重審計可能含有 | |較大錯誤的項目,并減少樣本量。 | | | | 第三章 樣本的選取 | |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時,應使審計對象總體內| |所有項目均有被選取的機會,以使樣本能夠代表總體。 | |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統(tǒng)計抽樣或非統(tǒng)計抽樣方法 | |選取樣本,只要運用得當,均可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 | ?。ㄒ唬╇S機選樣。隨機選樣是指對審計對象總體或次級總體的 | |所有項目,按隨機規(guī)則選取樣本。 | | ?。ǘ┫到y(tǒng)選樣。系統(tǒng)選樣是指首先計算選樣間隔,確定選樣 | |起點,然后按照間隔,順序選取樣本。 | | ?。ㄈ╇S意選樣。隨意選樣是不考慮金額大小、資料取得的難 | |易程度及個人偏好,以隨意的方式選取樣本。 | | | |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 |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對樣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按| |下列步驟評價抽樣結果: | | ?。ㄒ唬┓治鰳颖菊`差; | | (二)推斷總體誤差; | | (三)重估抽樣風險; | | (四)形成審計結論。 | |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分析樣本誤差時,應當根據預先確 | |定的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某一有問題的項目是否為一項誤差。 | |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無法對樣本取 | |得審計證據時,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 |如果沒有或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應將有關樣本為誤差。 | | 第二十七條 對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樣本誤差項目,注冊會計師 | |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并根據審計結果,進 | |行單獨的評價。 | |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誤差,采用適當的方法,推 | |斷審計對象總體誤差。 | |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抽樣 | |結果無法達到其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預期信賴程度、應考慮 | |增加樣本量或修改實質性測試程序。 | | 第三十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 | |經重估后的抽樣風險不能接受,應增加樣本量或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 | |。 | | 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接近可容忍誤差,應考慮是否 | |增加樣本量或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 | |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 | |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對象總體特征。 | | | | 第五章 附則 | |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004-審計抽樣(doc)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抽樣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審計抽樣方法| |,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 | |本準則。 |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 | |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并根據測 | |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征。 |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與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 | |當運用專業(yè)判斷。 | |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詳細審計,或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 | |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時,不適用本準則。 | | | | 第二章 樣本的設計 | |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 ?。ㄒ唬徲嬆繕?; | | ?。ǘ徲媽ο罂傮w及抽樣單位; | | ?。ㄈ┏闃语L險和非抽樣風險; | | (四)可信賴程度; | | ?。ㄎ澹┛扇萑陶`差; | | ?。╊A期總體誤差; | | ?。ㄆ撸┓謱?; | | (八)其他因素。 | |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審計目標,考慮其所要獲取 | |審計證據的特征及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所采用的審計抽樣方法, | |并據此設計樣本。 | | 第七條 審計對象總體是注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結論,擬采用 | |抽樣方法審計的有關會計或其他資料的全部項目。 | | 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時,應保證其相關性和完整性 | |。 | | 第八條 抽樣單位是構成審計對象總體的單位項目。注冊會計 | |師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及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抽樣單位。 | |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不同的要求,運用適當的方法, | |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若干抽樣單位,以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 | |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 |,并著重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 |。 | | 第十一條 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 | |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 | |,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低。 | |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 | |風險: | | ?。ㄒ唬┬刨嚥蛔泔L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沒有充分信賴實 | |際上應予信賴的內部控制的可能性; | | (二)信賴過度風險:抽樣結果使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信 | |賴超過了其實際上可予信賴的可能性。 | |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 | |風險: | | (一)誤拒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 | |上并不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 | ?。ǘ┱`受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余額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 | |際上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 | 第十四條 信賴不足風險與誤拒風險一般導致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 | |額外的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與誤受風險很可能 | |導致注冊會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對此應予以特別關注。 | | 第十五條 非抽樣風險是注冊會計師因采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 | |或方法,誤解審計證據等而未能發(fā)現重大誤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 | |應當通過適當的計劃、指導和監(jiān)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樣風險。 | | 第十六條 可信賴程度通常用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對象 | |總體特征的百分比來表示。注冊會計師對可信賴程度要求越高,需 | |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 | 第十七條 可容忍誤差是注冊會計師認為抽樣結果可以達到審 | |計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審計對象總體的最大誤差。注冊會計師應當 | |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可容忍誤差???| |容忍誤差越小,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 | 第十八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 | |不改變對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誤差。 | | 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注冊會計師能夠對某一 | |帳戶余額或經濟業(yè)務分類作出合理評價,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額誤 | |差。 | |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前期審計所發(fā)現的誤差、被審計 | |單位經營業(yè)務和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及分析性復 | |核的結果等,來確定審計對象總體的預期誤差。如果在預期誤差, | |應當選取較大的樣本量。 | | 第二十條 分層是將某一審計對象總體劃分為若干具有相似特 | |征的次級總體的過程。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分層著重審計可能含有 | |較大錯誤的項目,并減少樣本量。 | | | | 第三章 樣本的選取 | |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時,應使審計對象總體內| |所有項目均有被選取的機會,以使樣本能夠代表總體。 | |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統(tǒng)計抽樣或非統(tǒng)計抽樣方法 | |選取樣本,只要運用得當,均可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 | ?。ㄒ唬╇S機選樣。隨機選樣是指對審計對象總體或次級總體的 | |所有項目,按隨機規(guī)則選取樣本。 | | ?。ǘ┫到y(tǒng)選樣。系統(tǒng)選樣是指首先計算選樣間隔,確定選樣 | |起點,然后按照間隔,順序選取樣本。 | | ?。ㄈ╇S意選樣。隨意選樣是不考慮金額大小、資料取得的難 | |易程度及個人偏好,以隨意的方式選取樣本。 | | | |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 |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對樣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按| |下列步驟評價抽樣結果: | | ?。ㄒ唬┓治鰳颖菊`差; | | (二)推斷總體誤差; | | (三)重估抽樣風險; | | (四)形成審計結論。 | |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分析樣本誤差時,應當根據預先確 | |定的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某一有問題的項目是否為一項誤差。 | |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無法對樣本取 | |得審計證據時,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 |如果沒有或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應將有關樣本為誤差。 | | 第二十七條 對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樣本誤差項目,注冊會計師 | |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并根據審計結果,進 | |行單獨的評價。 | |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誤差,采用適當的方法,推 | |斷審計對象總體誤差。 | |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抽樣 | |結果無法達到其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預期信賴程度、應考慮 | |增加樣本量或修改實質性測試程序。 | | 第三十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 | |經重估后的抽樣風險不能接受,應增加樣本量或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 | |。 | | 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接近可容忍誤差,應考慮是否 | |增加樣本量或執(zhí)行替代審計程序。 | |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 | |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對象總體特征。 | | | | 第五章 附則 | |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解釋。 | |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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