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doc)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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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New) |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fā)、傳播和 | |使用中發(fā)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yè)和國民經濟信 | |息化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 |。 | |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 |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 | |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 | |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 |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 | |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 | (三)軟件開發(fā)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 | |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 | |擔責任的自然人。 | |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 | |或者其他組織。 | |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 | |上。 | |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fā)的軟件,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 | |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 |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fā)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 |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fā)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 | |協(xié)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 |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 | |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 |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 | |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 |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 |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 |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 |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 |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 |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 |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 (五)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 |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 | |的的除外; | |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 | |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 |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 |; | |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 |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 |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fā)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fā)者。 | |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 | |歸屬由合作開發(fā)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fā) | |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 | |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fā)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 | |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 | |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 | |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fā)者。 | |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 | |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 |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 | |或者合同規(guī)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 | |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 |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 | |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 |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 | | (二)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 |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 | |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 |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 | |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 |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 |2月31日。 |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 | |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 |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 |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本條例 | |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 |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 | |權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 | |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 |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 |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 |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 | |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 |; | |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 | |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 | |供修改后的軟件。 | |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 | |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 |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 |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 |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 |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 | |視為非專有權利。 | |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 |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 | |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 |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 | |,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有下列侵權 | |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 | |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 |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 |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 | |者登記的; | |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 |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 |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 |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 | |有規(guī)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 | |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 | |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 | |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 | |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 | |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 | (二)向公眾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 |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 |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 |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 |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 | |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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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New) |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fā)、傳播和 | |使用中發(fā)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yè)和國民經濟信 | |息化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 |。 | |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 |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 | |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 | |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 |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 | |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 | (三)軟件開發(fā)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 | |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 | |擔責任的自然人。 | |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 | |或者其他組織。 | |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 | |上。 | |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fā)的軟件,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 | |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 |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fā)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 |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fā)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 | |協(xié)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 |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 | |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 |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 | |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 |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 |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 |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 |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 |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 |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 |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 | (五)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 |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 | |的的除外; | |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 | |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 |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 |; | |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 |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 |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fā)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fā)者。 | |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 | |歸屬由合作開發(fā)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fā) | |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 | |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fā)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 | |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 | |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 | |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fā)者。 | |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 | |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 |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 | |或者合同規(guī)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 | |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 |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 | |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 |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 | | (二)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 |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 | |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 |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 | |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 |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 |2月31日。 |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 | |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 |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 |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本條例 | |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 |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 | |權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 | |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 |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 |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 |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 | |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 |; | |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 | |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 | |供修改后的軟件。 | |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 | |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 |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 |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 |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 |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 |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 | |視為非專有權利。 | |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 |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 | |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 |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 | |,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外,有下列侵權 | |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 | |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 |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 |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 | |者登記的; | |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 |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 |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 |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 | |有規(guī)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 | |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 | |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 | |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 | |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 | |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 | (二)向公眾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 |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 |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 |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 |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 | |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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