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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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 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 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yè)取得的所得。 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種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 營業(yè)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聯 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是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yè)。 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 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yè)或各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 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yè)或者組織 。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yè)務活動取得 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 工業(yè)性作業(yè)收入以及其他業(yè)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 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 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 取得的租金收入。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入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 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 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 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fā)生的 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fā)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 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城鄉(xiāng)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 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yè)外支出,已發(fā)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 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guī)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guī)定 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九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 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yè)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 算投產后發(fā)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yè)和非銀行金 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fā)、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fā)生的利息支出以 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 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執(zhí)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 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yè)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 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 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yè)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 地區(qū)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 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以及經 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扣除項目, 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以及財政部 有關稅收的規(guī)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調整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 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tǒng)籌基金,包括職工養(yǎng)老基金 、待業(yè)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 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yōu)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guī)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 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 規(guī)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fā)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xù)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 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壞帳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 按當期實際發(fā)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 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fā)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 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 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fā)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 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guī)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 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 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 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 對外投資的支出。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fā)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 或自行開發(fā)無形資產發(fā)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fā)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各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guī) ,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 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guī)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 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范圍 之外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 ,與本企業(yè)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fā)生虧損, 準于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xù)彌補,彌補期最長 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第三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 ,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 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 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 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 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 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 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 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 、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 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 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 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guī)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玻潭ㄙY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 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yè)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 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qū)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 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自行開發(fā)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fā)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fā)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yè)申請書分別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 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 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yè)取得的所得。 條例第一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種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 營業(yè)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所稱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聯 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是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yè)。 條例第二條(六)項所稱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 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yè)或各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 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yè)或者組織 。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yè)務活動取得 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 工業(yè)性作業(yè)收入以及其他業(yè)務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 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 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 取得的租金收入。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入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 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 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 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fā)生的 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fā)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 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城鄉(xiāng)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 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yè)外支出,已發(fā)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 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guī)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guī)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guī)定 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第九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 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yè)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 算投產后發(fā)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yè)和非銀行金 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fā)、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fā)生的利息支出以 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 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執(zhí)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 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yè)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 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 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yè)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 地區(qū)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 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以及經 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稅收規(guī)定扣除項目, 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以及財政部 有關稅收的規(guī)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調整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 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tǒng)籌基金,包括職工養(yǎng)老基金 、待業(yè)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 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yōu)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guī)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 額時按實扣除。 第十七條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 規(guī)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二)融資租賃發(fā)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xù)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 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guī)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壞帳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 按當期實際發(fā)生數額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 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fā)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 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 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fā)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 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guī)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 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 核后,準予扣除。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 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 對外投資的支出。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fā)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 或自行開發(fā)無形資產發(fā)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fā)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各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guī) ,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 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guī)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 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范圍 之外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 ,與本企業(yè)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fā)生虧損, 準于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xù)彌補,彌補期最長 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第三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 ,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 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 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 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 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 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計價?!?(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 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 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xié)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 、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fā)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yè)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 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fā)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 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fā)生的 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jié)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guī)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yè)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玻潭ㄙY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 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yè)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 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qū)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xié)議 約定的金額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自行開發(fā)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fā)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fā)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yè)申請書分別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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