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總則 第一條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酒店、營業(yè)所、飯店等職員(以下統稱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保證、薪給、休假、差勤、考核、出國訓練、獎懲、 退休等悉依本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本規(guī)則所稱之職員,系除按日按件計資之作業(yè)員及按月計資之守 衛(wèi)、廚司、司機、雜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專業(yè)技能者,并經以職 員任用者為限。 第三條職員以外作業(yè)人員之管理規(guī)則另定之。 □任免 第四條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組 長、領班及一般職員由經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 第五條本公司職員任用除技術人員可由各單位向總經理報備,自行甄選, 再行報請總經理核定外,其他職員概由公司統一甄選。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等事項,均以書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條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由各主管呈請總經 理、董事長核準后,交總務部公開召募。 第八條凡本公司新進之職員,無論公開召募或親友之介紹,均應先書寫自 傳一份、履歷表一份(貼兩寸半身照片)經初選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試。 第九條本公司新進職員之考試,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面試:分面談及口試。 (二)筆試:分專業(yè)及一般商業(yè)知識。 (三)測驗:性向測驗。 第十條經筆試合格后,得依成績之先后及專業(yè)之需要,通知參加面試。 第十一條面試由申請單位主管主試,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人事主管陪試。 第十二條面試者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三)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四)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五)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口試記錄單內。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任用,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及工作之 需要為原則。 第十四條凡參加口試成績優(yōu)良者,由申請單位主管決定錄用后,即交由人 事部門通知報到試用。 第十五條凡經通知報到試職人員,應先辦理以下各項手續(xù): (一)繳驗學歷及經歷證件復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張; (二)填寫人事資料表; (三)填寫服務志愿書一份; (四)保證書一份; (五)撫養(yǎng)親屬報告表一份。 第十六條凡經甄選合格之人員,應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報到,尚因 故未能按期報到者,須申請延緩報到,否則即以棄權論處。 第十七條本公司各級新進職員之試用期限均為40天。 第十八條在試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一方對試用情況不滿,均可隨時終止試 用,試用期滿雙方認為滿意時,由人事部門簽報總經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條凡經正式任用之職員,均由公司發(fā)給任職書。 第二十條本公司各級職員概須依本節(jié)之規(guī)定,覓具保證人。保證人應具下 列資格之一,并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為限。 (一)鋪保:資本充實,并經合法登記之工商店。 (二)個人保:1.有正式職業(yè),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 2.擔任委員級以上之公務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新進職員,應于辦妥保證書及服務志愿書后方得報到。 第二十二條凡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器材、產品及倉儲人員之保證, 限于鋪保,并經本公司認為確有保證能力者。 第二十三條職員之保證書得由人事單位每年對保一次,如有必要時得隨時 對保,如有發(fā)現保證人情形變更時,須重新覓保不得異議。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保證書所列各項。凡被保證人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償的責任。 (一)營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為致本公司受損害; (二)積欠公款不清者; (三)虧蝕公款公物者; (四)棄職潛逃者。 第二十五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以書面報告人事單 位,并限于一個月之內另覓妥保證人,重填保證書。 (一)保證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 (三)保證人遷離國外地區(qū)者; (四)保證人退休; (五)保證人喪失保證能力者。 第二十六條保證人如欲退保,應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 后,被保證人應即覓新保證人,填妥保證書后,原保證人始能解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依規(guī)定換保時,對于換保以前之責任,仍由原保證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職員離職時,須經一年以后,并經查明確無未了事項, 始得發(fā)還保證書,在未發(fā)還保證書之前,保證人之責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職員舞弊其應賠償之責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機關辦理外,應 扣除其在職應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數由保證人賠償。 第三十條本公司之職員,如因公務上之需要或能力與所任職務不合時,可 隨時遷調其職務,或調至本公司所屬其他單位服務,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三十一條調職分升調與平調兩種,在同一部門內之調職,以單位主管人 員之許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門備案,不同部門之調動須經有關部門主管的同 意,由人事部門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職員接到調職之通知后,應于指定期限內辦妥移交手續(xù), 履行就職。 第三十三條凡個人感到工作不適合或無法勝任時,可申請調職,但未經核 準前不得擅離現職或怠工。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主管人員,可由正式專業(yè)人員兼代,但免除兼代 時,仍回其本職。 第三十五條凡因調遷而變動其職務時,其薪給應由調動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條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fā)之職務加給,在免除兼代職務后,無論任 何原因均應回復原職原薪。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職員之解職分為辭職、免職、停薪留職、資遣、退休及 當然解職六種。 第三十八條各級職員因故無法繼續(xù)服務時,應填具辭職書呈請辭職,但辭 職人員必須呈準并辦理移交后,始得離職。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職員辭職手續(xù)如下: (一)一般職員之辭職須經單位主管呈經理簽準; (二)(組長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專呈總經理簽準; (三)主任級以上各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總經理專呈董事長核準; 第四十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一)年終考績不及格及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 (二)連續(xù)曠職三日或年累積六日者。 (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擅取傭金者。 (四)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jié)嚴重者。 (五)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者。 (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簽到三次者。 (八)威脅主管及撕毀、涂改公司文書者。 (九)私營事業(yè)與公司有利益沖突者。 (十)盜竊公物者。 第四十一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職或視為自動退職。 (一)停職期限屆滿未再受聘請者; (二)觸犯刑法被扣押三個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復健康困難者; (四)年滿60歲者; (五)因業(yè)務上之需要及緊縮業(yè)務所生之冗員。 第四十二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規(guī)定予以停薪留職。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滿6個月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呈請核準者; 第四十三條職員申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四十四條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其撫恤辦法另定。 第四十五條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資遣部分職員。 (一)因業(yè)務之緊縮時; (二)全部或部分停業(yè)時;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須停業(yè)一個月以上時; (四)對本身工作不能勝任者; (五)經醫(yī)生證明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礙工作及公共衛(wèi)生者。 第四十六條依前條規(guī)定資遣之人員應事先預告,預告之方式如下: (一)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于20日前告知。 (二)在本公司繼續(xù)服務一年以上而未滿三年者,應于30日以前告知。 (三)在本公司繼續(xù)服務三年以上者,應于40日以前告知。 第四十七條凡接到資遣之預告者,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天。 第四十八條本公司資遣之職員,除發(fā)給當月應得之薪給外,得依勞動法付 資遣費。 第四十九條凡因懲戒而開除,或未依規(guī)定辭職而離職者,不適用本節(jié)之規(guī) 定。 □薪津 第五十條本公司有關薪津之訂定、計算、發(fā)放,均依本章各節(jié)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依實際情況由各部經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終組成考評委 員會,就各單位主管提出之年度總考績作一適當評價,力求公平合理,并作為薪 津與年終獎金核定之依據。 第五十二條對于薪津之政策及計算,應使各級職員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別, 應能確切的反映其所負工作之難易、責任之輕重,借以激勵各人愿意擔任較重要 之工作。 第五十三條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種: (一)本薪:各級職員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價波動特大外,原則上不予 變動。 (二)生活補助費:系本薪以外,因物價過高所給予之生活補助,每年均得隨 物價指數調整。 (三)職務津貼:各級職員均按其責任之輕重發(fā)給職務津貼。 (四)房屋津貼: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可發(fā)給房屋津貼。 (五)夜班津貼:系生產單位,須在夜間工作者,始得發(fā)給之。 第五十四條本公司之職位分一般職員、領班、組長、副主任、主任、經理 等職位,各職位分為四等,各等分為十級。 第五十五條各職位等級之薪津,悉依本條之規(guī)定辦理,其標準如下: (一)各職位等級一律按月給予生活補助費1700元,必要時得隨物價指數調 整之。 (二)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給房屋津貼1200元。 (三)〖ZK(〗職務津貼: 一般職員:700元 領班:1700元 組長: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經理:4700元〖ZK)〗 (四)夜班津貼:每次50元。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員之薪津計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實際到 職之天數為應得額。 第五十八條離職職員其服務滿三年以上者,離職之日期在當月17日以后 者,給予全月之薪津,不滿三年者,按日計算。 第五十九條凡服務滿一年后結婚者其房屋津貼之計算,結婚之日期在當月 份16日以前者給予全額,16日以后者,給予半額,凡已婚而服務屆滿一年者, 按其到職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額給予,16日以后者半額給予。 第六十條本公司職員在請假期內,其薪資之計算如下: (一)事假:經主管核準者,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guī)定期限應于年 終獎金內扣減薪資(標準列后),未經核準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曠職一天于 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內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guī)定期限應于年終獎金內扣減薪 資,參照第九十八條。 (三)婚假、喪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過期限者照發(fā),逾限若續(xù)假,應予事 先以事假申請核準,否則以曠職論。 (四)公傷假在規(guī)定之療養(yǎng)期間內照發(fā)。 第六十一條本公司薪津之發(fā)放,當月16日發(fā)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 發(fā)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順延。 □服務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guī)章,忠心服務,接受主管之命令 指揮及監(jiān)督,誠實勤勉地執(zhí)行職務。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職員除因組織規(guī)程所劃分之職位外,其任何部門及任何 個人之工作并無貴賤之分,其人格平等,應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語中傷他人。 第六十四條各級職員均應按規(guī)定時間簽到簽退,不得任意曠職、遲到或早 退,但特別原因經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各級職員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責(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 訂)。如因事不能到班者,應事先委請代理人,或與他人調班,凡無故不到者, 均以曠職列入考績,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內分別給予輪休。 第六十六條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之事項,必須當日辦理清楚,如不能于辦公 時間內辦理完竣,仍應加班趕辦,如系有時限之事項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 諉。 第六十七條除辦理本公司之業(yè)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之名義,凡對外 傳播、發(fā)表、公告等事業(yè),非經本公司簽準,任何人不得擅自發(fā)布。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職員不得兼營其他事業(yè),亦不得對外泄漏業(yè)務機密。 第六十九條各級職員的言行操守,應誠實、謙潔,不得有放蕩奢侈的行為, 對公司之財物應愛護運用,不得浪費或任意毀損。 第七十條各部主管就其范圍內所屬職員,依其工作之適應性、能力、學識 等實施工作輪調,以資隨時訓練人才及儲備人才。 第七十一條本公司職員由本公司免費供膳,單身者供宿。 第七十二條本公司職員每天以工作七小時為原則,每周工作五天。 第七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工作時間如下:上午八時半至12時,下午2 時半至6時。 第七十四條在規(guī)定之工作時間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七十五條本公司各級職員必須遵照規(guī)定,于上班前簽到或打卡,下班后 簽退或打卡。 第七十六條上班之時間以工作所在地之時鐘及打鈴為準。 第七十七條逾規(guī)定上班時間后15分鐘內簽到或打卡者為遲到,15分鐘后 為曠職,在規(guī)定下班時間提前簽退或打卡者,無論時間之長短以曠職半天論。 第七十八條凡到遲到原因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證明或同一方向共同遲到 之同事簽證,得簽請注銷遲到記錄,但乘坐公司交通車者,不在此限,遲到四次 于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 第七十九條凡因不可抗力之災變,阻礙無法上班有實事證據者,可以電話 報備,并得請同事代填請假單,則不以曠職論。 第八十條各級主管如因公必須外出半日以...
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總則 第一條旅游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酒店、營業(yè)所、飯店等職員(以下統稱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保證、薪給、休假、差勤、考核、出國訓練、獎懲、 退休等悉依本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本規(guī)則所稱之職員,系除按日按件計資之作業(yè)員及按月計資之守 衛(wèi)、廚司、司機、雜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專業(yè)技能者,并經以職 員任用者為限。 第三條職員以外作業(yè)人員之管理規(guī)則另定之。 □任免 第四條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報酬,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組 長、領班及一般職員由經理報請總經理核定之。 第五條本公司職員任用除技術人員可由各單位向總經理報備,自行甄選, 再行報請總經理核定外,其他職員概由公司統一甄選。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等事項,均以書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條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由各主管呈請總經 理、董事長核準后,交總務部公開召募。 第八條凡本公司新進之職員,無論公開召募或親友之介紹,均應先書寫自 傳一份、履歷表一份(貼兩寸半身照片)經初選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試。 第九條本公司新進職員之考試,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面試:分面談及口試。 (二)筆試:分專業(yè)及一般商業(yè)知識。 (三)測驗:性向測驗。 第十條經筆試合格后,得依成績之先后及專業(yè)之需要,通知參加面試。 第十一條面試由申請單位主管主試,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人事主管陪試。 第十二條面試者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 (二)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三)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四)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五)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口試記錄單內。 第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任用,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及工作之 需要為原則。 第十四條凡參加口試成績優(yōu)良者,由申請單位主管決定錄用后,即交由人 事部門通知報到試用。 第十五條凡經通知報到試職人員,應先辦理以下各項手續(xù): (一)繳驗學歷及經歷證件復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張; (二)填寫人事資料表; (三)填寫服務志愿書一份; (四)保證書一份; (五)撫養(yǎng)親屬報告表一份。 第十六條凡經甄選合格之人員,應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報到,尚因 故未能按期報到者,須申請延緩報到,否則即以棄權論處。 第十七條本公司各級新進職員之試用期限均為40天。 第十八條在試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一方對試用情況不滿,均可隨時終止試 用,試用期滿雙方認為滿意時,由人事部門簽報總經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條凡經正式任用之職員,均由公司發(fā)給任職書。 第二十條本公司各級職員概須依本節(jié)之規(guī)定,覓具保證人。保證人應具下 列資格之一,并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為限。 (一)鋪保:資本充實,并經合法登記之工商店。 (二)個人保:1.有正式職業(yè),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 2.擔任委員級以上之公務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新進職員,應于辦妥保證書及服務志愿書后方得報到。 第二十二條凡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器材、產品及倉儲人員之保證, 限于鋪保,并經本公司認為確有保證能力者。 第二十三條職員之保證書得由人事單位每年對保一次,如有必要時得隨時 對保,如有發(fā)現保證人情形變更時,須重新覓保不得異議。 第二十四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保證書所列各項。凡被保證人有下列各款之 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及追償的責任。 (一)營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為致本公司受損害; (二)積欠公款不清者; (三)虧蝕公款公物者; (四)棄職潛逃者。 第二十五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以書面報告人事單 位,并限于一個月之內另覓妥保證人,重填保證書。 (一)保證人死亡者; (二)本公司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 (三)保證人遷離國外地區(qū)者; (四)保證人退休; (五)保證人喪失保證能力者。 第二十六條保證人如欲退保,應直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 后,被保證人應即覓新保證人,填妥保證書后,原保證人始能解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依規(guī)定換保時,對于換保以前之責任,仍由原保證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職員離職時,須經一年以后,并經查明確無未了事項, 始得發(fā)還保證書,在未發(fā)還保證書之前,保證人之責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職員舞弊其應賠償之責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機關辦理外,應 扣除其在職應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數由保證人賠償。 第三十條本公司之職員,如因公務上之需要或能力與所任職務不合時,可 隨時遷調其職務,或調至本公司所屬其他單位服務,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三十一條調職分升調與平調兩種,在同一部門內之調職,以單位主管人 員之許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門備案,不同部門之調動須經有關部門主管的同 意,由人事部門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各級職員接到調職之通知后,應于指定期限內辦妥移交手續(xù), 履行就職。 第三十三條凡個人感到工作不適合或無法勝任時,可申請調職,但未經核 準前不得擅離現職或怠工。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主管人員,可由正式專業(yè)人員兼代,但免除兼代 時,仍回其本職。 第三十五條凡因調遷而變動其職務時,其薪給應由調動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條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fā)之職務加給,在免除兼代職務后,無論任 何原因均應回復原職原薪。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職員之解職分為辭職、免職、停薪留職、資遣、退休及 當然解職六種。 第三十八條各級職員因故無法繼續(xù)服務時,應填具辭職書呈請辭職,但辭 職人員必須呈準并辦理移交后,始得離職。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職員辭職手續(xù)如下: (一)一般職員之辭職須經單位主管呈經理簽準; (二)(組長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專呈總經理簽準; (三)主任級以上各級主管之辭職,須由經理、總經理專呈董事長核準; 第四十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免職: (一)年終考績不及格及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 (二)連續(xù)曠職三日或年累積六日者。 (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擅取傭金者。 (四)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jié)嚴重者。 (五)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者。 (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簽到三次者。 (八)威脅主管及撕毀、涂改公司文書者。 (九)私營事業(yè)與公司有利益沖突者。 (十)盜竊公物者。 第四十一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職或視為自動退職。 (一)停職期限屆滿未再受聘請者; (二)觸犯刑法被扣押三個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身心衰弱恢復健康困難者; (四)年滿60歲者; (五)因業(yè)務上之需要及緊縮業(yè)務所生之冗員。 第四十二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規(guī)定予以停薪留職。 (一)入伍服役者; (二)久病不愈滿6個月以上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呈請核準者; 第四十三條職員申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四十四條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其撫恤辦法另定。 第四十五條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資遣部分職員。 (一)因業(yè)務之緊縮時; (二)全部或部分停業(yè)時;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須停業(yè)一個月以上時; (四)對本身工作不能勝任者; (五)經醫(yī)生證明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礙工作及公共衛(wèi)生者。 第四十六條依前條規(guī)定資遣之人員應事先預告,預告之方式如下: (一)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于20日前告知。 (二)在本公司繼續(xù)服務一年以上而未滿三年者,應于30日以前告知。 (三)在本公司繼續(xù)服務三年以上者,應于40日以前告知。 第四十七條凡接到資遣之預告者,為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過二天。 第四十八條本公司資遣之職員,除發(fā)給當月應得之薪給外,得依勞動法付 資遣費。 第四十九條凡因懲戒而開除,或未依規(guī)定辭職而離職者,不適用本節(jié)之規(guī) 定。 □薪津 第五十條本公司有關薪津之訂定、計算、發(fā)放,均依本章各節(jié)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依實際情況由各部經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終組成考評委 員會,就各單位主管提出之年度總考績作一適當評價,力求公平合理,并作為薪 津與年終獎金核定之依據。 第五十二條對于薪津之政策及計算,應使各級職員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別, 應能確切的反映其所負工作之難易、責任之輕重,借以激勵各人愿意擔任較重要 之工作。 第五十三條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種: (一)本薪:各級職員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價波動特大外,原則上不予 變動。 (二)生活補助費:系本薪以外,因物價過高所給予之生活補助,每年均得隨 物價指數調整。 (三)職務津貼:各級職員均按其責任之輕重發(fā)給職務津貼。 (四)房屋津貼: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可發(fā)給房屋津貼。 (五)夜班津貼:系生產單位,須在夜間工作者,始得發(fā)給之。 第五十四條本公司之職位分一般職員、領班、組長、副主任、主任、經理 等職位,各職位分為四等,各等分為十級。 第五十五條各職位等級之薪津,悉依本條之規(guī)定辦理,其標準如下: (一)各職位等級一律按月給予生活補助費1700元,必要時得隨物價指數調 整之。 (二)男性職員于服務滿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給房屋津貼1200元。 (三)〖ZK(〗職務津貼: 一般職員:700元 領班:1700元 組長:2200元 副主任:3200元 主任:4200元 經理:4700元〖ZK)〗 (四)夜班津貼:每次50元。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員之薪津計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實際到 職之天數為應得額。 第五十八條離職職員其服務滿三年以上者,離職之日期在當月17日以后 者,給予全月之薪津,不滿三年者,按日計算。 第五十九條凡服務滿一年后結婚者其房屋津貼之計算,結婚之日期在當月 份16日以前者給予全額,16日以后者,給予半額,凡已婚而服務屆滿一年者, 按其到職之日期在16日以前全額給予,16日以后者半額給予。 第六十條本公司職員在請假期內,其薪資之計算如下: (一)事假:經主管核準者,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guī)定期限應于年 終獎金內扣減薪資(標準列后),未經核準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曠職一天于 年終獎金內扣減600元。 (二)病假:病假期內薪資照給,但超過全年規(guī)定期限應于年終獎金內扣減薪 資,參照第九十八條。 (三)婚假、喪假、生育假、公假在未超過期限者照發(fā),逾限若續(xù)假,應予事 先以事假申請核準,否則以曠職論。 (四)公傷假在規(guī)定之療養(yǎng)期間內照發(fā)。 第六十一條本公司薪津之發(fā)放,當月16日發(fā)放上半月之薪津,次月1日 發(fā)放下半月薪津,遇假日順延。 □服務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guī)章,忠心服務,接受主管之命令 指揮及監(jiān)督,誠實勤勉地執(zhí)行職務。 第六十三條本公司職員除因組織規(guī)程所劃分之職位外,其任何部門及任何 個人之工作并無貴賤之分,其人格平等,應互相尊重,不得冷言冷語中傷他人。 第六十四條各級職員均應按規(guī)定時間簽到簽退,不得任意曠職、遲到或早 退,但特別原因經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各級職員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責(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 訂)。如因事不能到班者,應事先委請代理人,或與他人調班,凡無故不到者, 均以曠職列入考績,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內分別給予輪休。 第六十六條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之事項,必須當日辦理清楚,如不能于辦公 時間內辦理完竣,仍應加班趕辦,如系有時限之事項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 諉。 第六十七條除辦理本公司之業(yè)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之名義,凡對外 傳播、發(fā)表、公告等事業(yè),非經本公司簽準,任何人不得擅自發(fā)布。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職員不得兼營其他事業(yè),亦不得對外泄漏業(yè)務機密。 第六十九條各級職員的言行操守,應誠實、謙潔,不得有放蕩奢侈的行為, 對公司之財物應愛護運用,不得浪費或任意毀損。 第七十條各部主管就其范圍內所屬職員,依其工作之適應性、能力、學識 等實施工作輪調,以資隨時訓練人才及儲備人才。 第七十一條本公司職員由本公司免費供膳,單身者供宿。 第七十二條本公司職員每天以工作七小時為原則,每周工作五天。 第七十三條本公司各級職員之工作時間如下:上午八時半至12時,下午2 時半至6時。 第七十四條在規(guī)定之工作時間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七十五條本公司各級職員必須遵照規(guī)定,于上班前簽到或打卡,下班后 簽退或打卡。 第七十六條上班之時間以工作所在地之時鐘及打鈴為準。 第七十七條逾規(guī)定上班時間后15分鐘內簽到或打卡者為遲到,15分鐘后 為曠職,在規(guī)定下班時間提前簽退或打卡者,無論時間之長短以曠職半天論。 第七十八條凡到遲到原因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證明或同一方向共同遲到 之同事簽證,得簽請注銷遲到記錄,但乘坐公司交通車者,不在此限,遲到四次 于年終獎金內扣減300元。 第七十九條凡因不可抗力之災變,阻礙無法上班有實事證據者,可以電話 報備,并得請同事代填請假單,則不以曠職論。 第八十條各級主管如因公必須外出半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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